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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之律师费该由谁承担?
作者:潘汝炽律师  2021-03-02 阅读:1939

从古至今,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日趋多元化,出现纠纷时选择诉讼解决的也越来越多,而律师在诉讼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于聘请律师而产生的代理费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本文拟通过分享本人近期代理的一宗案件来探讨律师费该由谁承担的合理性。

 

一、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朱某与原告某新材料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向原告某新材料公司购买不锈钢卷板300吨,合同总金额为196.5万元。


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朱某在支付定金后,应当在发货前付清货款向原告才发货,但由于第三人原因,原告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在被告朱某未按约定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提前向其发货,但被告朱某在收货后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1.3万元。


随后朱某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承诺把所欠的货款在一定期限内分两期偿还,并约定如违约则需承担守约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最后朱某在约定期限内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为此,原告遂将朱某和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朱某支付剩余货款与利息,并要求第三人连带偿清偿责任,同时某新材料公司垫付了本案律师费47206元。

 

(二)一审情况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朱某拖欠货款负有到期清偿义务,但朱某举证证明已清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偿还货款81.3万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计算过高,酌定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判令由朱某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不应当支付如此过高的律师费。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人作为某新材料公司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某新材料公司与朱某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和解协议》的签订也不存在欺诈、胁迫、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的产生是因为朱某多次违反约定,未能按时向某新材料公司偿还货款,从而导致某新材料公司需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朱某追讨货款,《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方(即朱某)应当承担守约方(某新材料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某新材料公司为此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应当由朱某承担。

 

第二、某新材料公司为了向朱某追讨货款而聘请律师所提供了一系列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律师费是实现债权而必然会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的收取也符合相关部门的收费定价标准计收,该费用也有合法的转账和收款的凭证。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某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某新材料公司起诉本案诉讼要求朱某清偿货款的同时要求朱某向其支付律师费,符合约定,而且某新材料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该律师费金额并未超过本省律师费服务收费标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朱某的上诉。

 

二、对维权律师费该由谁承担的探究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一二审支持某新材料公司律师费主张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合同就律师费的承担有约定,即由违约一方承担。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当事人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该由谁承担并没有具体、统一做法,如未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各法院普遍采用的是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律师费为主,而没有区分是由胜诉方承担还是由败诉方承担。


公平、合理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还是胜诉方承担, 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看法:

 

(一)委托方自行承担


有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主要理由:1、我国现行的多数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律师费问题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2、当案件纠纷发生时,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可以选择请聘请律师代为出庭,也可以不请律师由自己自行出庭,聘请律师的费用需由聘请方负担。3、当事人聘请的律师费是为当事人自己服务,而不是为对方当事人服务,且对于聘请律师而产生的费用均由聘请方与受聘律师协商,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应当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二)败诉方承担


还有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本人对此观点持支持态度,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更加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且更具信服力。


1、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有利于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情况下,诉讼的产生起源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等,如果没有败诉方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诉讼就不会因此产生,胜诉方则无需聘请专人的代理律师代为进行应诉,就不会产生律师费。若胜诉方打赢了官司后还需由自己承担聘请律师费的费用,那对胜诉方来说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明显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样的结果显然不利于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2、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鼓励合法诉讼。


当纠纷发生时,鉴于诉讼流程的复杂性和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当事人聘请律师代为进行维权,如果需支付代理律师的律师费,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宽裕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律师费的困扰而放弃维权,这样难免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不但能让当事人合法维权,还能对侵害方、违约方起到警示、惩罚的作用。鼓励当事人正当地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矛盾和纠纷。

 

3、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能促成当事人和解,缓解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诉讼并不是谁起诉谁就能胜诉,胜诉或败诉均以案件的事实、证据、对应的法律法规等来判令,诉讼的结果也是多样的,在考虑诉讼结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也需考虑到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的诉讼成本。在当事人产生矛盾和纠纷时,也会因诉讼成本的问题在权衡利弊后才确定是否提起诉讼,对于那些尚有谈判余地的案件,可考虑通过和解的方式与对方协商、和解来解决,从而达到解决矛盾和纠纷的目的,达到“和气生财”的双赢局面。

 

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逐渐被法律认可。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立法机关也逐步认识到律师费由谁承担的合理性,在部分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作为合理开支或损失。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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