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
豪盛研究
位置: 首页>豪盛研究>
诉讼中如何与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法院出具的调解书?
作者:冼健律师  2020-09-24 阅读:1518

编者按: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在金融案件的处理上始终坚持和解、调解优先的原则。调解不仅效率高,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一些诉讼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支持的案件中,尽最大努力达成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避免判决的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使原来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也能调解成功,是律师经常要思考的课题。

一、案情简介

某银行与J公司、罗某在线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J公司、罗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3万元,某银行履行了划款义务,贷款到期后,J公司和罗某未归还本金及罚息、复利,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J公司、罗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联系到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及罗某,经过多番协商,J公司、罗某同意分期还款,为保证J公司、罗某按时还款,何某本人同意作为J公司、罗某的保证人,对J公司、罗某所欠某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同意上述和解方案,希望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认。


 二、问题的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一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由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案件的当事人才能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案外人无法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对于本案而言,当事人为原告某银行,被告J公司、罗某,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那么,如何使J公司、罗某、何某与某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呢?

 三、解决方案


(一)思路:将何某变为本案的当事人


(二)如何做:


1、某银行与J公司、罗某、何某签订《和解协议》


确认J公司、罗某所欠某银行债务数额(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计算方法;律师费损失、诉讼费等);约定J公司、罗某分期还款计划;何某自愿作为J公司、罗某的保证人,对J公司、罗某所欠某银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J公司、罗某、何某违反上述约定,某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对J公司、罗某、何某强制执行,并要求J公司、罗某、何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向法院申请追加何某为本案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某对被告J公司、罗某所欠原告某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使何某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3、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以《和解协议》为基础,由原告某银行、被告J公司、罗某、签署调解笔录,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四、评析

要使案外人何某与本案的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关键在于如何将何某转化为本案的当事人。

《和解协议》中关于何某承担连带保证的约定应视为某银行与何某之间就何某担保本案J公司、罗某所欠某银行的主债务达成了保证合同。

有了保证合同,原本与本案无关的何某与本案产生了实质性的联系,某银行可以据此申请追加何某为本案的被告,从而可以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J公司、罗某达成调解。

 使案外人与案件产生实质性关联,除了将案外人作为主债务人的保证人外,还可以考虑采取案外人加入本案债务,成为债务人的方法。前者为保证,后者则为债务承担。两种方法都可通过当事人与案外人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进行,主要视与案外人协商的结果而定。

 对于债务承担,之前是学理上有通说,法律规定上却语焉不详,好在《民法典》终于补上了这个漏洞。《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追加被告的路径上,可以根据案外人的意思表示灵活运用保证或债务承担,使当事人与案外人先达成合意,再以此合意为基础申请追加案外人为被告,达到使案外人成为案件当事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