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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法院与轮封法院财产处置权冲突问题的探讨
作者:胡洁兴律师  2019-01-08 阅读:1188

编者按对于同一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涉及多宗案件首封、轮封的情形,轮封法院能否以首封法院或查封在前的法院怠于行使处置权,而提出将财产移送本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6]6号,下称“《批复》”)第一条仅规定了对于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符合四个条件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有权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而对于同为普通债权的首封、轮封法院,因首封法院怠于行使或某种原因不行使对查封财产处分权时,在后查封债权的执行法院能否要求将首封或在前查封的财产移送执行却没有规定。胡洁兴律师下文探讨的案例即属此种情形。


一、    案件简介


2018年3月6日,某银行因借款人杨某、彭某逾期还贷向广东A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彭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51010.61元,A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8年4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某银行依法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A法院第二轮封彭某名下位于广东三水区西南商品房一套,市场估值超一百万,该房产被B法院首封,C法院第一轮封,涉及案件均为普通债权。经了解,首封B法院涉及案件已执行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第一轮封C法院以受限于查封顺位问题,对案件进行暂时执行终本。


故而本案A法院以受限于查封顺位,无法处置彭某该房产为由,拟对案件进行终本结案,将导致某银行难以实现其债权。


二、案件焦点分析


同为普通债权执行法院是否有权处置首封法院查封的财产?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原则上应由首封法院处置,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可以要求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1、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2、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已进入执行程序;3、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60日;4、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从而彻底解决了抵押权等优先权被架空的困境。但该批复对于普通债权之间因查封顺序如何移送执行仍未有妥善的解决。


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缓解该类案件执行效率,率先出台相应通知等指导意见以解决执行困难的问题。例如:2017年10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苏高法电〔2017〕737 号)《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江苏省通知》”)规定,省内首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封法院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申请执行不同意移送处置的,不影响处置权移送,并对多家在后查封的法院商请移送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二)执行冲突存在与解决


司法实践中,如本案有财产却因查封顺位问题而执行不能的情况比比皆是。债务人与首查封财产普通债权人或涉案财产优先债权人通过调解、和解方式阻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或首封法院因某些原因不启动拍卖程序,而将执行案件暂时终本搁置,这种情况下,首封或在先查封不解除,会出现查封在后的众多普通债权人因查封顺位受限而失去债权受偿的机会。由于我省各级法院暂没有明确指导性意见,这类案件通常只能终结本次执行而无法解决,而且极可能存在债务人与首封第三人恶意虚假诉讼,或者第三人在申请保全后怠于及时行使债权,迟迟不进入执行阶段等方式逃避承担查封在后其他普通债权,让债务人有法律空子可钻。


依上述《江苏省通知》,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怠于行使处分权利的,查封顺位在后法院,在首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且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查封在后的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执行法院移送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人或首封法院原案件情况所影响。江苏省该通知从根本上解决查封顺位受限而无法执行案件的问题,杜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债务人侥幸心理,还普通债权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执行程序!


结合本案,如我省有类似于江苏省高院的相关通知,某银行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杨某、彭某负偿还拖欠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责任,且已进行执行程序,但碍于首封法院已执行和解,第一轮封法院已终本结案,至使查封财产迟迟未进入拍卖、变卖程序。故A法院可要求B、C法院移交查封财产处置权,从而提高执行效率,也让查封在后的普通债权有望实现债权。


三、感悟与建议


司法实践中,同一财产为多个法院查封的情况非常普遍,而首封法院因某些原因怠于行使查封财产处分权,结果往往导致查封财产处置时间拖延数年甚至不处置,直接损害查封在后众多普通权债人实现债权,剥夺普通债权人最大限度受偿的机会。《江苏省通知》的出台有效缓解了这类执行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就优先债权在符合一定会条件时突破了谁首封谁处理的原则,保障了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或强制执行,极可能串通第三人,采取虚假诉讼查封财产,或在首封财产案件裁判后以和解之名拖延执行、拒不执行等手段阻碍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查封财产。而作为首先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为最大限度实现自身普通债权,亦可能以其手握处置权为筹码,支持与配合债务人拖延处置查封财产。


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就首封法院与轮封法院普通债权财产处置权执行冲突作出指导性意见,让广大执行法院有法可依,依法执行;从而遏制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此类恶意查封、规避执行及消极执行等行为,扫除执行查封财产时的人为障碍,杜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