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徐女士自愿承诺作为前夫的信用卡共同还款人,因无法忍受前夫的嗜赌成性,徐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前夫申请的信用卡分期消费购车贷款所余的欠款由前夫承担。但离婚后,因前夫未归还贷款,徐女士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与前夫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徐女士在庭上声泪俱下、委屈万分。然而,法律不相信眼泪.......
一、案情简介
谭某于2015年3月21日向某银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 申领**信用卡。谭某签字认可的《**信用卡领用协议》对信用卡透支事宜进行了具体的约定。
2015年4月16日,谭某填写《**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向某银行申请透支信用卡金额10万元用于购买某品牌小汽车一台,手续费费率为8%,分期36期偿还。同日,谭某妻子徐某及谭某母亲郭某分别向某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约定》,自愿向某银行承诺作为上述信用卡的共同还款人。
上述《申请表》及《共同还款约定》提交后,某银行依约向谭某发放了信用卡购车分期金额10万元,但谭某透支信用卡进行购车分期消费后,自2016年4月13日起逾期,借款到期后,谭某、徐某、郭某均未依约还款。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银行遂委托我所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徐某、郭某一次性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滞纳金,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徐某抗辩不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徐某的律师为其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离婚协议书,银行收付款回单,转账证明,被告参保缴费证明,借条,寻人启事,徐某父母出具的证明,宿舍使用证明等。
被告徐某抗辩称:一、其对涉案债务并不知情,谭某透支信用卡是用于其个人花销,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答辩人徐某与谭某已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购车贷款所余下的欠款应由被告谭某承担,徐某应承担的债务部分也应由被告谭某承担。
庭审中,被告徐某声泪俱下,诉说被告谭某并无工作,也不务正业,终日以赌借为生,家中常被债主泼红油、写大字、写威胁恐吓信,而其本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双方婚后的日常支出均由徐某承担。
谭某要求透支信用卡购车,表面是为了挽救婚姻,实质是为了在赌徒面前包装自己以便更好地行骗。徐某本不同意购车,但被谭某花言巧语、虚伪的柔情蜜意所欺骗,徐某也希望购车能够使谭某幡然悔悟,重新学好,才违心签订《共同还款约定》配合其购车。购车后,徐某积极主动偿还购车所借款项,但谭某本性不改,依旧赌借过日。
浪子难回头的无情事实让徐某彻底死心,2014年10月,徐某与谭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谭某贷款所购车辆归徐某所有,贷款所余欠款则由谭某负责偿还。徐某称谭某婚后一直对家庭对小孩没有贡献,也拒绝给付抚养费,在本次信用卡透支的10万元里,徐某已偿还了5万余元,现徐某一个月工资仅3000元,既要租房,又要独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和母子二人的生活费,如判决徐某承担谭某余下的信用卡欠款对徐某非常不公平!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判决由谭某、郭某母子偿还剩余欠款。
被告谭某、郭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三、法院判决徐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偿还谭某所透支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谭某向原告申请开立信用卡并持卡消费,现其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谭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徐某、郭某的还款责任,被告徐某、郭某分别出具共同还款约定书同意为被告谭某的涉案购车分期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徐某、郭某作为信用卡项下的分期付款业务的共同还款人,应对涉案购车分期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徐某以已经偿还了55501.19元的贷款,按离婚协议约定购车银行贷款所余下的欠款由被告谭某负担的抗辩,因该协议是被告谭某、徐某双方内部的约定,对外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谭某、徐某、郭某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谭某、徐某、郭某共同负担。
四、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谭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徐某的代理律师虽然花大力气收集了诸多证据,试图证明徐某有合法工资收入、被告谭某所贷购车款未用于家庭开支、徐某对谭某贷款不知情等,并以此作为其免除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但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非基于其与被告谭某的夫妻关系要求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基于被告徐某与原告签订了《共同还款约定》,其自愿向原告承诺为上述信用卡作共同还款人。
夫妻共同债务仅是共同债务的其中一种,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夫妻一方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某的律师试图证明徐某具有法律规定不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但徐某签订的是《共同还款约定》,承诺作为谭某信用卡共同还款人,在此情况下,徐某是依约定与谭某成为共同债务人,而不论其与谭某有无夫妻或其他亲属关系。谭某的母亲郭某之所以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同样是基于其签订了《共同还款约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徐某、郭某即属于依照与原告的约定、与被告谭某负有连带还款义务的共同债务人。对于被告谭某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被告徐某、郭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谭某、徐某、郭某作为本案的共同债务人,债务人之一的徐某将其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转移给谭某的,应当征得银行的同意。被告谭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将案涉欠款约定由谭某负责偿还,此协议内容为其双方的内部约定,银行对此并未同意也毫不知情,因此,该协议内容对原告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即使被告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进行了处理,银行仍有权就其债权向双方主张权利。被告谭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其中一个共同债务人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债务人追偿。
五、律师寄语
被告徐某年纪轻轻,没有遇到“对”的人,独自扛下生活所有的苦不说,还要为前夫背负巨额债务,其遭遇固然令人同情。然而法律不相信眼泪,只相信证据!纵有千行眼泪、万般委屈,在庄严的法律面前也徒叹奈何。不是法律无情,是有情人惨遭“渣男”误!徐某败诉了,但愿徐某的泪不要白流,希望她今后能擦亮双眼,带眼识人,找到真正珍惜她的伴侣;也希望每个有诚信的人都能意识到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会产生何种后果及责任,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