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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坚持不懈,终为委托人回收全部债权---记一起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张林凤律师  2018-09-19 阅读:1267

编者按:一起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托人获得了胜诉的裁决,且对借款人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却因现行法律法规对执行法院和首封法院的处置权分配而迟迟无法得到清偿,最终以新规出台为突破口,历经六年、三个律师接力才赢得了来之不易的债权全额回收。类似的案件在我所承办的金融借款案件中比比皆是。银行个人零售业务的不良贷款回收具有案件数量大、发生频率高、处置链条长等特点,对于案件的跟进,选择一家专注于银行零售业务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而不是频繁地更换合作律师事务所显得尤为重要。以下为张林凤律师的文章。

这是一起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借款人已失联,且借款人名下财产均被他案首封,本案无法处置,导致委托人未能回收债权。我所三位律师先后接力办理此案,经过6年的不懈努力,终为委托人回收了全部债权。

一、案情介绍:

李某为购房向某银行申请了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向李某发放了100万元贷款,李某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10月,因李某涉及其他纠纷,上述抵押房产被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银行因无法联系到李某,委托我所为其回收债权。

我所接受委托后,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1年12月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定李某应向银行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且银行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我所依据生效裁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佛山中院查明李某的财产情况后,发现李某名下所有房产及车辆均被他案首封,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查封财产是由首封法院处置,佛山中院无法处置,故佛山中院于2012年11月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李某名下房产均有设定抵押,而首封的案件属于普通债权,首封法院认为处置李某名下财产属于无益拍卖,故对首封的案件做了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未实际处置李某名下财产,本案欲通过参与分配来实现债权的希望落空。

本案的执行法院虽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却因不是首封法院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而首封法院仅为普通债权执行法院又因无益拍卖未处置李某名下房产,本案就此陷入执行僵局。

二、办案过程:

(一)制定并及时调整办案策略

本案是因非首封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那么只要本案的查封变为首封,本案即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故承办律师一开始制定的办案计划是:不时查询涉案房产信息,待本案的轮候查封转为首封后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因首封的另案一直续封,本案未能转为首封。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至此明确了在首封法院逾期未处置查封财产的情况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新规公布后,我所立即组织了全体成员学习新规,承办律师根据新规及时调整了办案计划:依据新规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首封法院将本案抵押房产移送执行。

(二)启动恢复执行,与首封法院协商移送执行

新规定的公布,使本案看到曙光。
 

通过多次与本案原承办法官沟通后,2016年8月承办法官终于同意对本案恢复执行,2017年3月本案收到首封法院同意移送的函件,本案正式开始处置李某名下抵押房产。通过评估拍卖,委托人于2017年10月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执行款122万多元,本案回收全部债权,案结事了。

三、办案感悟:

不断学习新法新规,灵活运用新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随着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国家会通过制定新法新规来对以前不完善或未覆盖的领域进行规范。律师是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唯有不断学习,牢记服务委托人的职责,才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负委托人的信任。

本案一开始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陷入执行僵局,在有生效裁决、被执行人名下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一直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导致委托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面对这种情况,委托人都自知回收希望渺茫而将本案做了内部核销,但我所与三任承办律师均没有放弃,选择了牢记职责与使命,不断调整办案思路,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新规一公布我所即组织全员学习,承办律师通过全面学习及灵活运用新规,最终为委托人回收了全部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