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介绍
姚某以涉嫌受贿罪6.4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8.04万元,数额较大,数罪并罚,被公诉机关起诉。
涉嫌受贿罪情况:姚某于2008年4月至案发,任佛山市桂城街道某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负责某村治保工作。姚某所在某村委会在协助政府开展“创建平安村居”活动,“三旧”改造地块项目等过程中,姚某参与协助工作并收受个人或公司的好处费、节日派送过节利是等贿赂共计6.4万元。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情况:姚某于2011年5月至案发,任某村经联社委员,负有管理村中集体资产职责。姚某在管理本村的厂房、市场等物业过程,帮助某公司顺利接替佛山市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工作,收取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好处费及洋酒;管理本村市场、物业过程中在丘某带领下与其他村委干部分别收取郑某、吴某宴请及派发过节红包,共计收受贿赂8.02万元。
公诉机关以姚某涉嫌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委托律师辩护
2016年4月姚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姚某配偶委托我所为姚某进行辩护。我所立即指派郑颖欣律师和胡洁兴律师作为姚某的辩护律师。经详细了解案情始末,我所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姚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存在自首、退赃和悔罪表现良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争取缓刑处罚。从侦查阶段开始,辩护律师便以此思路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多次会见姚某深入了解案情。
三、律师积极争取
本案经过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辩护律师发表关于姚某存在自首、积极退赃、悔罪表现良好等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列举相关的法律法规论证被告姚某涉嫌受贿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定性,请求法院按《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规定,判处姚某一年半以下刑期的缓刑处罚。
四、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经过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于2017年9月4日,宣判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被告姚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仅认定姚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姚某收到判决书后,对结果满意,当场表示不上诉。
五、采纳律师观点,缓刑辩护成功
我所辩护律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成功为姚某去掉其中一项受贿罪的罪名,仅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罪一罪成立。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最终姚某被判九个月刑期,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本案我所辩护律师不仅为被告人成功辩护争取缓刑,也通过辩护律师努力争取,为被告人争取免除罚金处罚,免除被告人经济上雪上加霜的损失。
六、律师几点感悟
律师应当谨慎、细致地阅读分析全案卷宗材料,对那些已经嚼烂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且不能放过案件的每一个角落,反复研究,发现其中的可能性与欠缺性。“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往往不显眼的细微之处,会产生“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判决结果。对于公诉机关起诉姚某受贿罪的数额,最终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范畴,促使本案更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透过本案,引发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反思:其一,律师应深入调查了解案件,反复阅卷,了解案情,并就罪名的定性作深入的分析,往往一罪与数罪的区别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其二,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从荒谬和明显虚假与有意保留的叙述之迷宫中发现真实,必须从字缝中读出东西,以判断案情的各种可能性并重现案件本身,充分获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信息,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自首、无罪、罪轻等重要线索;对于这些线索,引起高度关注,积极落实;其三,公诉机关的办案人员作出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并不是全对的,办案人员不是圣贤也会有错漏之时,律师的介入是对他们的监督。
七、结语
辩护律师是自由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施压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名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律师,足以救人之命,足以挽救家庭!
上一条: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到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