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原在湖南省宁远县某镇生活,由于个别原因而辍学在家,因受老乡张某诱惑来到佛山打工。张某失去工作后,跟随老乡张某四处游荡。
某日,王某跟随老乡张某等人到网吧,同行朋友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产生纠纷,遂一行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抢走林某手机。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拘留于佛山某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
由于此次涉案的王某为年仅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所在收到禅城区法援处的援助公函后,指派本人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由本所主任涂建军律师对本案进行指导。
经过对王某的多次会见后,根据王某的供述,本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本案可从以下方面为王某辩护:
(一)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免除处罚。
如前述,王某失去工作后跟随老乡张某等人四处奔走。某日,王某跟随老乡张某等五人到网吧并在旁观看张某等人上网。上网过程中,五人外出购买食物后发现某一电脑被人清理,同行友人向网吧店主发火后五人离去。此时,被害人恰巧走出网吧,同行友人遂质问被害人林某是否曾触碰其电脑,被害人否认并离开。张某等人心愤难消,张某提议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走手机,于是五人追上被害人林某,而同行的一人则将被害人手机抢走。
本案案发前,王某仅是在旁观看老乡及其友人上网,并未参与到游戏中,更非与被害人产生矛盾的起源及导火线。案发时,王某虽跟随五人追上被害人,但未对被害人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同时,提议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及抢劫行为的也非王某,而真正实施抢劫行为的亦非王某。在同行人抢得手机后,对抢得手机进行销赃及分赃过程中王某更是未参与其中。由此,王某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结合王某本案的犯罪情节,应免除对王某的刑事处罚。
(二)王某是未成年人,应当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某于2003年1月出生,实施本案所控的犯罪时刚年满14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王某在本案所起的作用小、主观恶性低等情节,应当免除对王某的处罚。
(三)王某属初次抢劫的从犯,可免除处罚。
王某原在老家,虽然辍学但未有违法犯罪的记录。由于年少无知且辨别能力较低,在受到老乡的诱惑后即只身从老家前往案发地打工。失去工作后又因身份证原因而无法回到家乡,在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跟随老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点关于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的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有鉴于此,王菁本次涉案具有偶然性、被动性,且在本案所起的作用有限,又是首次涉案,犯罪情节轻微,故可免除对王某的处罚。
(四)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免除对王某的处罚,更有利于王某改过自新。
王某今年年满14岁,就读于家乡的某中学,但今年年初辍学在家,平时父母因忙于生计而未对其进行严厉的管教,导致王某的学校、家庭教育双缺失。鉴于本案涉案金额较低,王某犯罪情节轻,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后,王某也得到了深刻的教育。由于王某年纪尚轻,更容易接受教育,对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免除王某的处罚,可使得王某尽快回到家庭,接受父母、家庭的教育及看护。同时由于王某辍学时间短,免除王某的处罚可以使得王某尽早回归校园,接受学校的教育。
综上分析,本人认为可从上述方面为王某进行辩护,为王某争取免除刑事处罚。
三、案件发展
在辩护思路确定后,本人通过对案件情节的分析、王某年龄和背景的分析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侦查机关出具了关于免除王某刑事处罚的《法律意见书》并及时交至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王某已成功取保候审,由其家属代为看管。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往往是无罪的第一步。
四、感悟
本案中,王某年仅14周岁,在学校、家庭教育双缺失的情况下,加之分辨力及定力不足,最终误入歧途。由于王某年纪尚轻,更易接受教育,改过自新。王某被侦查机关羁押已有一段时间,亦得到了相应的教训,长时间的羁押会对其精神、心理上造成极大的恐慌,未成年人长时间与父母、外界的隔离,容易对其性格、思想造成不利影响。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案件各个阶段为嫌疑人发表辩护意见,是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表现,更是律师价值的体现。本案接受指派之初,对案情、嫌疑人情况一无所知。在会见后初步了解案情后,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抓住案件的关键,使王某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对日后为王某争取无罪及日后的成长都将带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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