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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缓刑的未成年人
作者:管理员  2017-10-31 阅读:1049

案情介绍

被告人熊某某早年辍学,初中肄业后跟随父亲前往北京打工。在北京工作期间,被告人熊某某结识同案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系被告人表叔),并听从顾某某提议南下佛山寻找工作,但因熊某某尚不足十八岁,并未能寻找到合适的工作,顾某某也因游手好闲未能找到工作机会。后两因人积攒的钱物消耗殆尽,又无生活来源,于是抢劫一名女性受害者手机一部并造成其轻微伤。两人随即被抓获,被告人熊某某被看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方案

本案中被告人熊某某系未成年人,虽然在案件中存在被怂恿、唆使的可能性,但却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其是从犯,因此辩护人将辩护要点集中在被告人熊某某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另外,结合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以预防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为被告人熊某某争取缓刑。

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熊某某犯案是尚不足十八岁,属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熊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熊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顾某的全部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熊某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系初犯。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受到他人怂恿,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在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熊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其并未主动伤害受害人,仅在试图控制受害人时对受害人造成轻微擦伤,且只是抢到一部手机,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大。

请求判处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在处分未成年人时,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被告人熊某某早年辍学,初中肄业,因此未能完全接受基础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导致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无法正确认识抢劫行为的危害。另外,被告人熊某某父亲常年在北京打工,母亲在家照顾妹妹的同时还要务农,父母两人均疏于照顾、管教被告人熊某某,不能帮其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一念之差被教唆实行犯罪行为,对此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尚未成年,仍处在社会经验不丰富,辨识力较差的时期,若此时对其处于有期徒刑,极容易导致其在监狱中交叉感染,习得其他服刑人员身上的不良习惯,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其处以缓刑,并由其父母进行看管和教导,能更好促进其融入社会,避免再次走入歧途。

判决结果——缓刑

最终法官依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犯案时是未成年人,系偶犯、初犯,账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被告熊某某父亲表示会加强对被告人熊某某的监护教育,故被告人熊某某具有监管条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也不致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熊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并予以采纳。

案件办理心得

辩护人认为过早的辍学以及缺乏家庭的监管教育导致本案被告人熊某某在踏入社会不久便走上歧途,这其中既有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又有父亲常年外出务工,母亲难以同时兼顾照顾孩子及安排家庭生活的原因,还有社会上的不良习气也或多或少的对被告人造成影响,最终导致今天的结果。因此既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也要由家庭、学校及社会予以关爱。

另外,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想要获得较好的辩护结果,除了通过阅卷来了解案件的经过,也需要与被告人对事实的细节进行核实,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观点,并围绕改有利点组织辩护意见,才能为被告人争取较好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