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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借款人还清逾期本息不影响银行一次性收回贷款权利的行使
作者:涂建军、冼健律师  2012-11-26 阅读:1202

在我所代理的银行借款纠纷案件中,因为借款人不按期偿还供楼款(通常是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逾期期数)而被银行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借款人在收到法院或仲裁委送达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归还了逾期本息部分即以此为由,要求银行做撤诉处理,而且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费等违约成本。那么,借款人在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还清逾期贷款本息是否影响银行一次性收回贷款权利的行使?我们认为,答案当然否定的。

一、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法律性质及其成就条件

(一)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法律性质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一定的事由,金融机构有权将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从而使其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享有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权利。

1、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属于“加速贷款到期条款”

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在国际贷款业务中称为“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

所谓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指金融机构于金融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发生一定的事由,纵然债务尚未到期,仍认为其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求偿,并依担保合同的约定而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约款。

2、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所约定的“发生一定的事由”,常见于借贷双方就借款人违约情形的约定。即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借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其比较典型的约定,例如:借款人的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果借款人累计二次或者三次未按季结息,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订立金融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就提前收回借款约定的“一定事由”是否出现,为不确定的事实,因此,该“一定的事由”应系条件。若借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一定的事由,因条件成就,借贷双方所约定的提前收回借款条款发生法律效力。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期待权此时转化为既得权,即其享有了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3、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系复合性权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这一形成权而接续下来发生的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即指权利人凭借其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当事人自由决定法律关系是否要发生变动。

当提前收回借款的条件成就时,金融机构此时享有了通知到期权。

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是:借贷双方原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发生变动。对借款人而言,其原享有的期限利益丧失,还款期限缩短至通知到期权的意思表示到达之时,从而加速了贷款到期;对贷款人而言,因还款期限缩短至通知到期权的意思表示到达之时,从而使贷款人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还款期限较原来约定的提前,故贷款人就此享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权。由此可见,金融机构享有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乃系其行使通知到期权这一形成权而接续下来发生的债权请求权。

(二)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需满足的条件

1、借款合同约定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事由。

2、借款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约定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事由。

3、金融机构行使了通知到期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该通知已到达借款人。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金融机构即享有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请求权。

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有种观点认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这为合同解除制度中的约定解除条件,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协议。合同解除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法律后果均是要求借款人在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履行返还借款本息。因此,两者易生混淆。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两种并列的权利,而非合同解除制度所包容。

然而两者的本质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除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借款人承担的是后合同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提前收回贷款,据前所述,系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时,致使借款人丧失合同的期限利益,借款人履行返还本息的期限提前届至。故是,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仍系合同义务。

正是基于前述两者的本质区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三、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借款人偿还逾期本息不影响银行一次性收回贷款权利的行使。

1、只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成就,银行就享有一次性收回贷款权利。

2、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不论借款人是否偿还逾期本息,都不影响银行一次性收贷权利的行使。

如前所述,银行所享有的提前收回贷款的请求权是以其行使了通知到期权为前提的,通知到期权系形成权,只要有银行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银行就可以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在该意思表示送达借款人时即发生贷款期限提前届满的法律效力,银行据此便享有了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请求权。

既然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那么借款人应该归还的当然不仅限于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前已逾期的贷款本息部分,还包括了贷款期限提前届满前未到期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在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是其违约后所应该承担的部分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其履行了部分违约责任就将已发生的违约事实一概推翻,仿佛违约事实从未发生过;更不能将银行基于该违约事实所享有的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权利因此而否定掉。

如果借款人被诉后只要清偿了逾期本息,银行就丧失提前收回贷款请求权的观点得到支持,一方面势必助长借款人动辄违约的风气,因其违约无需承担违约成本,;另一方面银行基于借款人的违约事实提起仲裁、诉讼,其正当诉求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要承担借款人违约的成本(包括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这样的结果是否过于荒谬?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借款人是否还清逾期贷款本息不应影响银行一次性收回贷款权利的行使,而只应作为银行考虑是否与借款人和解、调解的条件。只有在借款人清偿了逾期本息及其应付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等违约成本,证明其具备解决纠纷的诚意及继续履行合同的经济实力后,银行才有可能与借款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同意借款人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分期履行每月还本付息的义务。否则,在信贷额度如此紧张的情况下,银行当然有权选择将贷款收回发放给信用更好的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