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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异议一案
作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12-18 阅读:110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179号

  异议人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灿。

  委托代理人麦浩斌,男,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陈树潮,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陈永强,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王凌凯,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