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152号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盐步信用社,住所地********。 负责人孔明德。 委托代理人檀长智,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牛良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开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海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
上一条: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成功为索迪斯集团废除“乐从中学后勤服务项目”其他公司的中标结果
下一条:案外人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异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