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裁量权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①]为核心
蔺存宝*林海红*
中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直是法学界讨论和研究的重要议题。检察院起诉裁量权的运用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意义。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改课题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以被指控人的权利保护为核心》为核心,回顾和梳理了我国检察院起诉裁量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施行的检察院起诉裁量权制度,并对《建议稿》设计的检察院起诉裁量权制度体系提出了评价和建议。
关键词:检察院起诉裁量权;建议稿;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不起诉裁量权
前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是法学界近几年来一直在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的重要立法议题,这一次修订的总旨意明确指向于如何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的高度积极推动中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护。在刑事诉讼法领域,诸多问题均与人权保护有关,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保证及时、充分、全面地获悉其享有哪些刑事诉讼权利;应当及时、充分地得到辩护权保障;应当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禁止任何方式的刑讯逼供等等。笔者认为,上述权利更多地主要还是属于纯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任何一个当事人在被卷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最终关心的还是自己到底会不会被国家提起公诉,即检察院对个案到底会作出怎样的审查起诉结果,是作有罪指控还是无罪指控,是指控较轻的此罪还是较重的彼罪从这个角度分析,检察院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除去其本身的程序法意义外,更重要的还是在于其同时具有实体上的意义,因为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不但审查案件侦查程序的合法,还审查案件的实体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检察院审查起诉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双重意义,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绝不能回避的极其重要问题。基于这一认识,笔者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以下简称《建议稿》)为中心,就检察院审查起诉制度中最重要的起诉裁量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订提供些许参考意见。
一、我国检察院起诉裁量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与我国现代刑事诉讼法经历的变革一样,检察院起诉裁量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