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银行个贷业务中出现的借款人正常供款,但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因涉讼而被法院拍卖的情况,银行应如何处理?我所经研究认为:银行应立即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只有这样,银行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债权和抵押权,以保护自身利益。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立即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根据的法律文书主要是: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由此可知,在上述借款人抵押物被法院执行拍卖的情况下,贵行要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就必须凭可供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单凭一些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审查确认的证据(如抵押贷款合同、欠息情况表、抵押登记证明、承诺函等)直接就要求参与分配。也就是说,银行在应对正常供款人的抵押物被法院执行拍卖时,立即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从而取得上述可供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才能参与执行分配,从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
二、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依据。
1、合同有约定依据合同约定。
根据我所长期处理佛山地区银行个贷案件的实践经验,2008年之后,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所签订的合同基本上都对出现上述情况时贵行可以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
以佛山建行标准版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下称《合同》)为例:《合同》第十六条“违约情形”第(一)项第8款约定:“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此时,佛山建行可根据《合同》第十七条“违约救济措施”第2款:“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要求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而无需等待借款人出现逾期时才起诉要求其提前还款。
2、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无约定,依《物权法》规定。
2008年之前,虽然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对抵押物出现问题或借款人涉讼时银行应如何处理的约定并不明确或根本没有约定,但根据《物权法》第193条的规定,银行仍有权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抵押物被法院进行执行拍卖,这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在此情况下,银行应先行告知借款人并要求限期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新担保,如果借款人无法做到贵行的上述要求,即使借款人仍正常供款,银行仍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立即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在银行的个贷业务中,如果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出现被法院执行拍卖等有损银行利益的情况,不管借款人是否正常供款,银行也应尽快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的债权和抵押权。
上一条:用工荒”的积极意义——涂建军律师
下一条:关于银行个贷案件管辖权选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