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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个贷案件管辖权选择的建议
作者:涂建军、冼健律师   2011-08-06 阅读:1019

本所自与银行合作进行个贷诉讼催收以来,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探索更高效的办案方法,务求取得更好的诉讼催收效果。在大佛山,因银行个贷案件分属佛山仲裁委员会及佛山市各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所总结分析办案效果,就银行将个贷案件的管辖权选择问题,分析如下:

一、法院送达快、仲裁送达慢。

仲裁委:目前仲裁委的常务秘书仅有三人,而仲裁员均为外聘,仲裁委的三位常务秘书须一力承担立案、送达等程序性事务,今年以来,佛山仲裁委收案数量日趋增多,仲裁委仅在送达仲裁文书一项上已力所不逮,往往仅以邮寄送达便了事,造成大量失去联系电话的借款人,只能公告送达,严重拖延了不良贷款回收时间。

法院:人手充足,并配有专门的小组负责各区域的法律文书上门送达,极少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有利于贵行回收不良贷款。

二、法院收费低,仲裁收费高。

仲裁委:同一标的额的个贷案件,佛山仲裁委的仲裁费往往是人民法院诉讼费的二倍,且仲裁委即使调解结案,仍需全额收取仲裁费,仲裁委的高额收费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更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法院:法院诉讼费收费较为低廉,且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调解方式结案的,还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因此更有利于与当事人协商以收回逾期或贷款。

三、法院威慑力强,仲裁威慑力弱。

仲裁委:因为仲裁委受理的案件范围较单一,所以人们平时接触甚少,且仲裁员都不是仲裁委的专职人员,即均为兼职的仲裁员,不及法官们长期专业涉足各类纠纷之中,因此仲裁员在应对纠纷的时候,手法远不及法官强硬,导致部分借款人无视仲裁委的裁决,从而拖延还款。

法院:法院作为人们熟知的权威审判机关,有着强大的威慑力,所以大部分借款人接到法院通知后,便立即还清欠款,且法官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对一些刁钻的当事人显然更有处理办法。

综上所述,银行个贷案件管辖权选择在人民法院,有一定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