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委托我所辩护的胡国华等四名被告人均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轻判,其中胡国华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胡国珍、刘中伟、钟茂树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检察机关指控
2011年2月,作为高明区某楼盘建筑工程包工头的胡国华因与发包方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胡国华为了达到索要工程款的目的,指示其手下管理人员胡国珍、刘中伟、李盛银、钟茂树,在外面雇请几十名员工聚众到工地吵闹,并对工地财物进行打砸、拉工地电闸等,导致工地不能正常施工,造成了较大损失。另外,胡国华还指示胡国珍、刘中伟、李盛银、钟茂树组织员工举横幅到当地荷城街道办以及高明区政府游行示威,以向政府施压,从而达到由政府出面为其讨要工程款的目的。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胡国华、胡国珍、刘中伟、李盛银、钟茂树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我所律师辩护经过
我所接受胡国华、胡国珍、刘中伟、钟茂树四名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涂建军、林海红、马强、刘文雅四位律师分别为他们进行辩护。期间,我所四位辩护律师通过调查、阅卷,并多次会见胡国华等四名被告人,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从而掌握了大量关于胡国华等四名被告人罪轻的情况,为庭审辩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而且,我所辩护律师在会见胡国华等四名被告人时,还对他们进行了深刻的法律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深表悔恨。另外,由于我所辩护律师的介入,让胡国华等四名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充分了解案件的进展以及各自的情况,这大大稳定了胡国华等四名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情绪,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法院判决
2011年12月15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所主张的有罪轻判的辩护意见,虽然认为胡国华、胡国珍、刘中伟、李盛银、钟茂树五名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由于本案事出有因(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引起),且胡国华、胡国珍、刘中伟、李盛银、钟茂树五名被告人亦当庭真诚悔过,故对他们均予以从轻判决:对胡国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胡国珍、刘中伟、李盛银、钟茂树四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对上述判决,胡国华、胡国珍、刘中伟、钟茂树四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均非常满意,并对我所律师的辩护给予极高的评价。他们认为,如果没有聘请律师辩护,胡国华等四名被告人是很难获得法院如此轻判的!
上一条:关于银行个贷案件管辖权选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