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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能否中止仲裁程序的审理?
作者:廖达志律师  2024-09-09 阅读:187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中,工伤认定往往是一个关键环节。当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这一行为是否能中止劳动仲裁程序的审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试以笔者代理的一宗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行政诉讼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简介:

林某于2023年5月6日入职a公司,a公司未为林某购买社保。后林某于2023月10月24日发生工伤,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林某的伤残情况为拾级,林某便于2024年5月21日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该案定于2024年7月31日开庭。

二、处理结果:

因案件临近开庭,且a公司不同意林某的主张,便前往我所寻求法律帮助。在分析完案情后,笔者作为承办律师,认为a公司如果直接进入仲裁审理程序,那么其败诉的风险极高,便建议a公司利用工伤认定阶段的权利救济措施,以中止仲裁程序的审理。a公司接受了我所的方案,委托我所于2024年7月10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同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出具《诉前联调通知书》。收到该《诉前联调通知书》后,笔者代理a公司以此为由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仲裁审理的申请。2024年7月24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中止审理的通知,同意中止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劳动仲裁案件。a公司得到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结果进行重新鉴定的机会。

、办案启示

在实践中,劳动者因发生工伤而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纠纷时有发生,如果用人单位恰好因各种原因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那么将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案中,因a公司没为林某购买社保,林某在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都需要a公司承担,对于a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大额的赔偿费用。而大多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又适用一裁终局裁决,意味着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而只能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在实操中,部分法院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尚未有最终结果之前,就开始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执行用人单位的财产,导致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基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充分利用工伤认定阶段的救济途径,例如对工伤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等,这对于劳动者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均具有保障性的意义。同时,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达到中止劳动仲裁程序的目的。因为工伤认定结果是仲裁程序的重要依据,能直接影响仲裁的裁决结果。中止仲裁程序的审理,一方面可以避免仲裁程序的审理结果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相冲突,从而避免仲裁结果出现错裁、误裁等情形,导致重新启动纠错程序而产生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在撤裁程序尚未完结之前就被强制执行,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