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一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耀柳(花名“阿柳”),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所地********。因本案于200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衍雄,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耀柳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耀柳及其辩护人黄衍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马耀柳从“阿红”(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海洛因后,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西上海村牌坊附近、桂城石肯桥等地,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海媛、黄为海、韦万设,共重4.55克。
2006年3月22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马耀柳身上搜获白色粉末三小包,在其暂住所地********。经鉴定,上述粉状物均含毒品海洛因成分,共重167.722克。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耀柳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耀柳辩称他是初犯。马耀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马耀柳所售出的毒品数量小,被缴获的毒品含量低、且没有售出,马耀柳贩卖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马耀柳有立功表现;马耀柳属以贩养吸人员,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马耀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耀柳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