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所代理银行的不良个贷案件中,超过80%的案件是通过和解、调解就可以回收拖欠的不良贷款,只有少数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如借款人无法联系、借款人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借款人另案涉诉等)无法达成和解、调解,才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借款人抵押的房产来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的。由于强制执行的时间一般较长,特别是另案涉诉案件,借款人抵押的房产往往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导致回收不良贷款的时间被严重拖长。现我所结合办案的实际情况,为推快另案涉诉案件的结案,建议银行起诉借款人时,放弃其他人起诉首封后,银行起诉时的“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理由如下:
一、放弃首封后的“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有利于银行与借款人达成调解和案件的快速处理
所谓“首封”,指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在银行起诉借款人之前首先起诉并查封了借款人抵押给银行的房产。所谓“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指在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已起诉借款人并首先查封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后,银行在后面又起诉借款人,并在第2顺位,第3顺位或其他顺位查封了借款人抵押于银行的房产。
在另案涉诉的案件中,借款人往往是由于对外欠债,无力清偿,导致被第三人起诉并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而银行在收到法院查封借款人抵押于银行的房产的通知后,通常会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查封抵押的房产。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执行程序需经过调查借款人财产状况、评估房产、拍卖房产等诸多程序,必然耗费较长的时间。
为加快回收不良贷款,我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尽力与借款人达成调解,并建议及协助借款人找到买家,转让抵押于银行的房产,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而不需要走完整个执行程序。但由于银行起诉后查封借款人抵押的房产,或起诉时未查封,但申请执行后会通过法院对拟执行的房产进行二次查封。借款人若想转让房产必须经过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解除第一次查封、解除第二次查封、办理抵押注销四个步骤,买家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我所在办理案件的实际过程中发现,买家往往会由于过户时间太长而放弃购买房产,最后导致借款人无法转让房产,银行的贷款本息也没有办法提前得到清偿,只能走继续执行程序。
因此,我所建议在银行债权及抵押权已有保障的前提下,银行可以放弃该类案件的“二次查封”,“三次查封”等后续查封加快房产过户时间,这样更有利于借款人愿意出售转让房产。因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时,受制于“二次查封”、“三次查封”等后续查封的解除要经过法院,手续繁琐,拖延时间较长。所以,为加快银行回收不良贷款,而不需等到法院通过执行、评估、拍卖等程序最后才能回收贷款本息,建议放弃首封后的“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
二、放弃首封后的“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不影响银行享有抵押权及回收贷款本息
法官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查封借款人的房产是基于防止借款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财产,但由于借款人的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未经银行同意注销抵押,该房产是无法过户的。而且拍卖房产的程序一般是由第一次查封即首封的法院进行,而银行因为借款人另案涉诉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进行的查封属于“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的法院无法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此,即使法院不对房产进行“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借款人也无法不经银行同意转让房产,同时不影响银行行使抵押权,也不影响评估拍卖程序的进行。所以,我所认为“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的意义不大,不能对拟起诉和执行案件产生任何推进作用。
三、放弃“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需银行申请
已起诉或已申请执行案件的法院一般做法是收到银行的申请后才对需处理的房产进行“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如果银行要达到加快回收不良贷款本息的效果,我所建议起诉或申请执行后由银行主动向法院申请放弃“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
综上所述:另案涉诉案件放弃首封后的“二封”、“三封”等后续查封,目的在于加快处理借款人抵押的房产,以清偿借款人拖欠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以避免由于繁琐及长时间的执行程序而拖慢银行不良贷款的回收。
下一条:马耀柳贩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