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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与范俭琼、骆信杰、骆凤清、骆丽桃、骆转好、朱赛珍、杨光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作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12-14 阅读:1218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东。

  委托代理人:刘卫平、陈泓,均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俭琼,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信杰,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范俭琼,系被上诉人骆信杰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凤清,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丽桃,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转好,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范俭琼,系被上诉人骆转好的母亲。

  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蔺存宝,系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旺连,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