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东。
委托代理人:刘卫平、陈泓,均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俭琼,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信杰,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范俭琼,系被上诉人骆信杰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凤清,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丽桃,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转好,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范俭琼,系被上诉人骆转好的母亲。
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蔺存宝,系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旺连,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