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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瑞鹏、郭少君、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佛山市西樵镇百西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作者:管理员  2007-04-20 阅读:1343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瑞鹏,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东县地都镇红岗村前南下51号,现暂住所地********。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少君,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东县地都镇红岗村前南下51号,现暂住所地********。系上诉人黄瑞鹏妻子。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利平,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冯仕良。

  委托代理人陈志坤,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负责人黎锦源,任该村主任。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黄瑞鹏、郭少君、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瑞鹏、郭少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黄瑞鹏、郭少君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黄瑞鹏、郭少君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同意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135000元予上诉人黄瑞鹏、郭少君,上述款项收到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黄瑞鹏、郭少君负担50元,上诉人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