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
豪盛研究
位置: 首页>豪盛研究>
上诉人李莉芬与佛山市架多乐展示架有限公司、吴英华合伙协议纠纷上诉一案
作者:管理员  2007-09-15 阅读:1158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莉芬,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段家俊,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志勇,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架多乐展示架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英华,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铸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青山,系被上诉人佛山市架多乐展示架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莉芬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架多乐展示架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虽仅为李冰和李青山两人,但该司一审时已明确承认公司的实际出资者与登记股东不相吻合,而李冰和李青山于二审期间均到庭再次确认实际出资者系吴英华和梁荣强。现吴英华、梁荣强与李莉芬三人就佛山市架多乐展示架有限公司的成立和经营曾签订合伙协议,且上述三人亦确实在该司从事过经营管理工作,故原审对该司登记股东和实际投资人不同一事不予认定,致使李莉芬对佛山市架多乐展示架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缺乏前提和基础。由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span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font-kerning:0pt;mso-bidi-font-fam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