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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市新东龙陶瓷有限公司与周燕飞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作者:管理员  2007-10-13 阅读:105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新东龙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龙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贤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琴,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健平,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燕飞,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陈琦,佛山市三水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东龙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7)三法民壹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周燕飞于2006年10月18日进入原告新东龙公司工作,任压机工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新东龙公司也没有为被告周燕飞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周燕飞入职后未与新东龙公司约定工资标准,也未实际收取过工资。2006年11月12日,周燕飞在工作中致右手受伤,当天入住所地********。2006年11月30日出院,共住所地********。周燕飞受伤后,新东龙公司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以及借款3500元用于周燕飞治疗及生活。2007年1月8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燕飞于2006年11月12日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07年1月19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燕飞为四级伤残。新东龙公司于2007年2月1日为周燕飞在佛山市禅城区永坚康复器械厂安装了国产普及型假肢,费用为16200元。2007年3月23日,周燕飞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安装国内市场普及经济型假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