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历来重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培养,并形成了豪盛所特有的“一对多”导师制新人培养模式。本所公众号已刊发多篇新人的感悟与思考,鼓励新人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快速学习、总结反思,通过导师的传帮带,使新人能够快速成长、独当一面,跟上律师所快速发展的步伐,让更多的新人在律师成长的路上走得更稳、飞得更高。以下刊发的是廖达志律师助理关于律师函上门送达的文章。
一、律师函的概念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维护委托人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律师函的上门送达,即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在诉前或诉后阶段,将律师函亲自送到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并告知其法律风险的一种送达方式。
二、律师函的运用
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或者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方式即将纠纷交由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非诉讼方式则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信访等,此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而发送律师函包括两个阶段:诉前阶段和诉后阶段,诉前发函属于非诉讼方式。发函前,双方当事人一般有告知函、通知函之类的商业信函往来,在这些信函起不到作用的时候才委托律师,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借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专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发函后,若对方仍置之不理,则启动诉讼程序。而在诉后阶段也可以通过发函的方式快速和解结案。
律师函的送达方式一般包括两种:1、邮寄送达;2、上门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是最为普遍、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因为其成本低、送达地域广、节省人力物力,而缺点也显而易见,就是部分律师函因为联系不上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接签收而被退回来,毕竟这是律师函,对方不会像签收快递一样干脆爽快。
而上门送达就是当邮寄送达遇到以上情况导致邮件未妥投时采取的送达方式,可以说是律师函送达的最后屏障或者说兜底方式。在实务中,一般很少采取这种方式送达,因为其办公成本高。律师函的上门送达一般要求两个人外出送达,且有些当事人地域遥远,所以无论是时间安排还是人力调配,都比邮寄送达要高出很多。
三、律师函上门送达的技巧
在出发前要做好相关物品的准备,需要随身携带工作证、手机、身份证和个案材料等。工作证用以证明上门人员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合法催收身份,手机或相机等用以联系当事人和证据的收集。
上门人员不能单独成行,每次上门行动至少需要两名工作人员参与。法院文书的直接送达,一般要求两个及以上的工作人员送达,而律所在律师函的上门送达中,也应秉承着“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的专业理念,一般派两名工作人员外出送达。
上门人员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对周围环境进行拍照取证,拍照时必须将目的地的门牌号码与另一外上门人员同时入镜,否则照片视为无效。实际上在外出上门中常会遇到无法找到目标地址的情况。
在我国,很多二级城市或地区,因为道路改造、区域规划或历史遗留原因,很多街道都没有完整的门牌号码,此情况下,上门人员必须将最近地址的门牌号码拍摄下来。在上门时如果看到上门地址有查封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也需要拍照存档。
上门结束时必须要将律师函的签收回执带回,表示已履行了欠款通知的义务,并且客户也已确收到律师函等欠款催收通知。如遇当事人不在家的情况,则要观察门外居住痕迹情况或通过询问邻居,判断当事人是否在家或者是否更改住址,以进一步确认最新的地址。
四、律师函上门送达的意义
如前所述,律师函上门送达的成本那么高,一般在什么情况之下才采取这种方式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白律师函上门送达的意义。
上门送达律师函,时间短,效果好,保程序。实务中,一般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在同城才会采取这种方式,以减少因路途遥远而带来的时间和路费的损耗,所以快则半个钟,慢则一个钟就能完成一个地点的送达,即使联系不上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委托人提供的地址找到他的具体住处,将律师函贴在门上或者小区楼下的邮箱里,并拍照留底,证明确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如果受送达人恰好在家里,那么直接将律师函交给他并让他签收一份留底。
上门送达律师函,还能够及时发现和确认受送达人的新地址,一旦诉讼方便法院送达,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上门送达律师函时,有时候会发现委托人提供的上门地址不准确,提供的手机号码无法接通或者停机,此时就需要与委托人进一步核实,找到最准确的地址和电话,即使送达后对方不愿意和解,也能将准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给法院,便于法院完成送达。
上门送达律师函的优点虽然非常突出,但其需要的人力成本、路费成本也很高,所以在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用到这种方式。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一般会根据客户要求、案件性质、标的大小、对方当事人的偿还能力来综合考量,是否采取上门送达律师函的方式。如果有利于达成和解、快速结案,则可考虑以较高的办案成本去换取更高的办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