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中,有的法官或仲裁员对于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该如何理解,以及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请求解除合同有何区别,没有统一认识,导致银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左右为难,往往迁就个别法官或仲裁员的认识,而去调整诉讼请求。笔者特著以下短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在银行诉借款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往往存在一个焦点:借款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银行欲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其到底应该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还是应该主张解除合同?
我们认为:借款合同既然在“违约救济手段的约定”中,列举了包括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在内的多项违约救济手段,那么就赋予了银行自行选择违约救济的权利。因此,对于借款人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时,银行既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从而收回贷款本息。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合同解除是有本质区别的,银行之所以选择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完全是出于该救济手段更简便易行、更有利于维护其自身权益的考量。具体分析如下:
一、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法律性质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一定的事由,金融机构有权将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从而使其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享有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权利。
1、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属“有效约定”
我国《合同法》以促成合同有效、鼓励交易为其立法本旨,其在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借贷双方就提前收回借款的约定并无该条所规定的情形,且为《贷款通则》全面规定。因此,借贷双方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约定”。
2、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属“加速贷款到期条款”
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在贷款业务中称为“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所谓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指金融机构于金融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发生一定的事由,纵然债务尚未到期,仍认为其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求偿,并依担保合同的约定而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约款。
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所约定的“发生一定的事由”,常见于借贷双方就借款人违约情形的约定。即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借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质言之,金融机构依照合同的约定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比较典型的约定,例如:借款人的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果借款人累计二次或者三次未按季结息,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订立金融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就提前收回借款约定的“一定事由”是否出现,为不确定之事实,因此,该“一定的事由”应系条件。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即借贷双方约定的期限届至,借款人必须履行该义务。期限未届至,借款人有权拒绝履行该义务即其享有期限利益抗辩权。借款人就双方约定的期限享有期限利益。贷款人在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届满前是无权要求借款人返还本息的。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借贷双方就提前收回借款条款所约定的事由,若在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则提前收回借款条款因条件不成就尚不发生法律效力;金融机构此时享有期待权。若借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一定的事由,因条件成就,借贷双方所约定的提前收回借款条款发生法律效力;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期待权此时转化为既得权即其享有了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4、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系复合性权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这一形成权而接续下来发生的债权请求权。
(1)形成权,即指权利人凭借其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当事人自由决定法律关系是否要发生变动。当提前收回借款的条件成就时,金融机构此时享有了通知到期权。通知到期权系指使未到期的债权转化为到期之债的一种形成权。该项权利旨在变动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因其系形成权之一种,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在意思自治的原则内自主的决定是否变动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
(2)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是:借贷双方原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发生变动。对借款人而言,其原享有的期限利益丧失,还款期限缩短至通知到期权的意思表示到达之时,从而加速了贷款到期;对贷款人而言,因还款期限缩短至通知到期权的意思表示到达之时,从而使贷款人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还款期限较原来约定的提前,故贷款人就此享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权。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首先系形成权,在其行使通知到期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时即发生贷款期限提前届满的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在宣布贷款到期后所享有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乃系其行使通知到期权这一形成权而接续下来发生的债权请求权。因为金融机构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故其在仲裁请求中只需主张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债权请求权,而无需主张仲裁机构裁决贷款提前到期或主张仲裁机构对贷款提前到期的效力予以确认(平安银行之所以在仲裁请求中请求确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系因为以前在个案中,个别仲裁员强烈要求加上这一请求,代理人或银行一时又难以说服该仲裁员,只好迎合其要求,在请求中添加该项请求)。
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1、两者的共同点:
有种观点认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系合同解除制度中的约定解除条件,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约定。此种观点只看到了两者的共同点,即合同解除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的法律后果,均是要求借款人在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履行返还借款本息。
2、两者的区别:
①、《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两种并列的权利,而非合同解除制度所包容。
②、合同解除系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解除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借款人承担的是后合同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金融借款合同,合同解除后,银行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收回本金,但逾期利息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来计算,而只能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逾期利率计算,因为既然是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未履行的部分就不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也就不再适用。而提前收回贷款,据前所述,系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时,致使借款人丧失合同的期限利益,借款人履行返还本息的期限提前届至。对于当事人来说,合同并未终止,除了还款期限提前届满外,合同的其他约定并未发生变化,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的状态,因此,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仍系合同义务,仍然适用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因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属于银行可采用的一种违约救济手段,而非终止合同的形式。
③、合同解除,还将影响到银行如何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而提前收回借款只是借款期限提前届满,不会影响银行对担保人权利的行使。正是基于前述两者的本质区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④、合同解除,虽然本金可以恢复原状收回,但逾期利息却不能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来计算,而只能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逾期利率,对于银行而言,大大增加了其工作量,尤其到了执行阶段,由于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逾期利率有可能与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不同,因此就不能根据银行系统数据直接得出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息数额,而要另行计算,工作量将会大大增加。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银行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即可,执行时也可直接采用银行系统数据,方便简捷。
由此可见: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行使抵押权显然比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更简便易行,也更有利于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在法律性质上并非合同解除,而是银行行使通知到期权这一形成权而接续下来发生的债权请求权;只要银行所主张的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银行就可以诉请借款人提前还款,而且该诉请无需以解除合同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