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讲把数据的来源按法律性质分成了三道正门(自产、受托、外采)加一道偏门(公开爬取)。
三道正门里,第二道是受托。上一讲说了,这道门委屈最多、误会最深,这一讲专门拆它。
说它委屈,是因为几乎每一个替人干活的企业,心里都憋着一个疙瘩。
一、一个软件公司心里的疙瘩
有家软件公司,给制造企业做生产管理系统。系统跑了三五年,里面沉淀了大量的生产数据:产量、良率、排产规律、设备状态。这些数据存在软件公司的服务器上,是他们一行代码一行代码搭起来的系统跑出来的。
软件公司的老板琢磨:我服务了上百家工厂,把这百家的数据汇总起来,做一份“行业生产分析报告”,卖给行业协会、卖给研究机构,这不就是现成的数据产品吗?数据在我服务器上,系统是我开发的,整理是我花人力整理的,怎么就动不得?
你说,他有没有道理?
有一半道理。数据确实在他手里,系统确实是他建的,整理确实花了他的钱。但另一半他没想到:这些数据,他是“因为受托”才拿到的。
二、这种事,早就有人打过官司了
软件公司是替人干活的典型,软件公司老板的想法不是虚构的想象,真事早就发生过而且早就判过了。
当年微博和脉脉合作,微博开放平台给脉脉开了一个接口,让微博用户可以直接登录脉脉。双方签的《开发者协议》,接口给到什么权限、能拿哪些信息,写得清清楚楚。数据交到脉脉手上,是为了实现“微博账号登录”这个功能,不是送给脉脉做生意的。
脉脉怎么做的?合作期间,超出接口的授权范围,把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也拿了;还拿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去比对微博用户,把大量不是脉脉用户的微博信息也拽了进来。微博发现后发邮件警告,要求三天内删除,否则停掉接口。后来合作终止了,脉脉还继续用这些数据。
微博告到法院。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脉脉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微博200万元,并在脉脉网站和客户端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这是全国第一例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在判决里立下一条规矩,叫“三重授权”:第三方从平台拿数据,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再用户授权,一层都不能少。
所以“授权范围就是用途边界”,这话不是我说得狠,是法院判出来的。
这样的事,也不止发生在互联网大厂。
广州中院判过一个案子。购房人为了办房贷,把身份证、配偶和子女的信息交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为这家公司是贷款的担保人。后来这家公司和中介起了业绩归属的争议,为了证明业绩归自己,就把装着购房人信息的文件提供给了中介。一审还认为这是在有限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广州中院二审改判:人家交信息给你,是为了办贷款,你拿去处理自己的商业纠纷,超出了同意的范围,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包含着个人信息的数据是因为一个用途交到你手上的,换一个用途用,就是越界。跟公司大小无关,跟行业新旧无关。
三、受托的规矩:授权范围就是用途边界
回到上一讲那把尺子:受托、外采这些从外面来的数据,先问一句,我是因为什么法律关系拿到它的?那个关系,允许我用它干什么?
软件公司拿到生产数据,是因为《系统开发合同》或《服务合同》。那个合同让它拿数据的目的是什么?是替客户把系统建好、运维好。 合同签的时候,谁也没说过“数据可以拿去做行业报告卖给第三方”。
所以规矩是冷的:

客户给你数据,是为了让你把活干完,不是把数据送给你。受托拿到数据,你拿到的仅是授权范围内对数据进行处理的权限;权限的边界就是授权范围,越出这个范围,就是越权。
(法律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说得明白:受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处理,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合同干完了,该还的还、该删的删。民法典委托合同一章,还有附随的保密义务。道理同一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政策口径也一样硬。国家数据局官网今年3月登过一篇数据产权登记的配套解读,把数据受托处理的原则总结成一句话:

没有约定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全归委托方;合同终止了,数据该还还、该删删,就算受托方自己破产了,都不能拿这些数据去抵债。法院的裁判要点也是同一个方向:涉及个人信息的委托事务,授权范围不作扩大解释。
还有一条线,已经不只是民事官司了。今年1月,网信湖南通报了全省首例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查处的案子:一家科技公司受托处理数据,没经委托方同意就擅自分包,把个人信息提供给了分包方,对分包方的安全义务监督也流于形式。处理结果是警告加罚款,公司三十万,主管人员个人三万。注意这罚单开给谁:不是开给委托方,是开给受托方。受托不是免责区,你自己就在责任链上。
法学上把这叫转化:受托人一旦自作主张,自己决定了拿数据干什么、怎么干,从那一刻起他就不再是受托人,法律上直接变成个人信息处理者,全部责任自己扛。委屈没有了,误会也没有了,剩下的只有责任。
这种委屈,每个行业受托处理委托方数据的,多少都会有。除了上面提到的给企业做系统的软件公司,客户的生产数据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还有代运营公司帮客户打理网店,订单、会员、评价数据天天从自己手上过;代账公司给客户记账,人家几年的账务流水全在自己的电脑里;广告公司代客户投放,投放数据和人群画像是自己一手操盘跑出来的。
每一个受托方心里都是同一句话:数据从我手上过、是我整理的、存在我的设备里,怎么就不是我的?
这句话,就是误会的根。把它拆开,是三个想当然。
第一个想当然:数据在我手里,就是我的。但法律上,因委托关系拿到数据,你拿到的只是一份处理的权限,数据并不归你。
第二个想当然:合同没说不行,就是可以做。委托关系的规矩恰恰相反:没说的,就是不能做的。授权是划一个圈,圈里是你要干的活,圈外一步都不能多走。
第三个想当然:数据是我整理、我加工的,投了钱投了人,总该有我一份吧?受托干活,你的投入,委托人已经用服务费付过对价了。

这个误会深到什么程度?前面广州那个案子,一审就认定是合理使用,二审才纠正过来。受托方自己心里那杆秤歪了,不奇怪;要警惕的是,这杆歪秤很多人手里都有一杆,只是还没遇到那个较真的委托人。
说到底,受托这件事,法律其实早就说清楚了。怎么拿到的,看合同;能用来干什么,看约定的用途。两条都明明白白。委屈和误会,不是规矩不清楚,是把清楚的东西想当然了。他为什么敢想当然?因为再往上一层,数据到底算个什么财产、持有加工经营各是什么名分,国家还在试点和探索,没有一部法律拍板。空白给了他幻想的余地,幻想替他把“在我手里”翻译成了“归我处置”。
所以答案才是冷的:委托方让你拿到数据,是为了你按授权范围把活干完。

更何况数据这东西,跟房子车子不一样。房子在你手里,别人就没法同时住;数据在你手里,委托方手里照样有一份,别的地方可能还有备份,谁也不耽误谁用。国家的设计也跟着这个道理走:“数据二十条”把数据产权拆成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样,同一批数据上,不同的人可以同时各拿各的权利,互不排斥。连“独一份”都谈不上,“在你手里”就更证明不了什么了。
这个道理,我在长租公寓为什么会爆雷的案子里讲过一遍。当年满地都是“托管”公司,名为托管、实为转租。两字之差,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托管,是替人管房,房子不是你的;转租,是租进来再租出去,你先成了承租人。名义随便起,性质骗不了人。
受托拿数据是同一个结构:名义上数据“在我服务器里”,性质上你是替人管数据的。看问题,不看名义看法律关系的性质。
四、三条路,没有第四条
那受托攒下的数据,就一点都不能动了?也不是。但回答“能不能再用”,眼睛别盯着数据,盯着合同:数据是委托方交到你手上的,你能拿它干什么,边界就是授权范围。授权只写到把活干完,那就到此为止。想再往再利用走一步,先把丑话说在前面:受托这条路,干完活想再利用,途径非常窄,成本非常高。入口只有一个,就是合同。路有三条,一条比一条难走。
第一条:找委托人补授权。 坐下来谈:我想拿这些数据做行业分析,咱们补个协议,用途写清楚、范围写清楚、脱敏要求写清楚、收益怎么分也写清楚。客户点头,你就合法了。这是正道,但谈判有成本,客户未必点头。
第二条:彻底匿名化。 先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匿名化本身也是处理数据,合同没写,连抹这个动作都是越权。想做,先返回第一条,找委托人补授权,然后才是彻底匿名化的操作。把数据里能识别到具体企业、具体个人的东西全部抹掉,抹到“不可识别且不能复原”。注意,删掉客户名字不算数,行业里一看“佛山某陶瓷厂、年产能多少”就猜出是谁,那就不叫匿名化。彻底匿名化做到位,过的就是第一关,个人信息关。第二关是合同保密义务:数据中个人信息抹得再干净,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你仍然动不了。第三关是商业秘密关:账上查不出是谁,如果内容上还是人家的经营秘密,照样动不得。三关都过了,还得算一笔账:匿名化和值钱是反着来的。抹得越干净,数据越没用,客户名单抹没了,行业规律也跟着糊了,最后手里剩一堆没人要的统计数字;抹不干净,又还在法律的管辖区里。两头都难,走这条路之前,先想清楚值不值。
第三条:提炼成自己的东西。 不卖数据,卖从数据里长出来的本事。你服务了一百家工厂,知道了行业的良率水平大概在什么区间、什么工艺容易出什么毛病,把这些经验提炼成你的行业知识、咨询方法、诊断模型,拿去做咨询服务。产出里没有一个具体客户的数据,但处处是一百家客户喂出来的判断。注意这个“长”字:是从你脑子里长出来的,不是从客户数据库里跑出来的。拿着委托方的数据库跑一遍分析再卖结论,就又成了处理数据,得回到第一条去补授权。还要再看一眼合同:服务中形成的成果要是约定了归对方,这条缝也堵上了。走脑子的经验,法律不动它。这是三条路里唯一可能不靠补授权的窄缝,走对了,这条路最干净,也最长久。
三条路之外,没有第四条。“反正在我服务器上,悄悄用”,那条不叫路,叫雷。所以最划算的动作,在签约那一刻:数据能用来干什么、用完了归谁,写进合同。写得越清楚,后面的路越宽。
五、想不清楚,就不做
要是三条路都走不通呢?补授权谈不下来,匿名化做不彻底,提炼又嫌慢。那就不做。
这话听着丧气,其实是评估的真本事。评估的价值不在于给出“能”,在于敢给出“不”。不是不能做,是算完账之后,补合法性的成本大于收益,不做就是最优解。

受托这道门,记住一句话:

手里有数据的企业,回去翻翻你和客户签的合同,看数据用途写到哪一行。写到哪,用到哪;没写到的,别动。拿不准,找律师评估:把合同、数据、用途摆在一起对一遍,能不能用、怎么用、要不要补协议,一次说清。
我是冼律师,在佛山做企业数据合规评估。
(数据十讲·第三讲。下一讲:用户打了勾,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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