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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为法国索迪斯集团广州公司赢得了终审判决
作者:管理员  2016-11-24 阅读:1182

法国索迪斯(Sodexo)集团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及综合后勤管理的全球领军企业,1966年在法国马赛成立,2012年营业额为182.36亿欧元,全球拥有员工30.8万人,在76个国家中拥有23900个分支企业。凭借着四十多年的丰富经验,索迪斯联盟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从事餐饮服务及综合后勤管理的跨国公司之一,名列全球500强企业名录。索迪斯是世界第一大餐饮服务公司,年营业额占集团总营业额的98%,可向企业、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小区、养老院等单位提供优质一体化餐饮服务,还可以向陆地或海洋中的大型工地、特色餐饮中心、文化设施等提供餐饮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向美国海军陆战队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提供餐饮服务。

广州索迪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索迪斯公司”)是法国索迪斯(Sodexo)集团在中国的成员企业,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广州索迪斯公司与普某通(开平)高机能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普某通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在普某通公司食堂为普某通公司提供日常餐饮服务。为履行与普某通公司的《餐饮服务协议》,广州索迪斯公司与具备食品生产及流通许可等资质的清远市润某农业有限公司(下称“润某公司”)合作,由润某公司向广州索迪斯公司提供所需的食材,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广州索迪斯公司据此向润某公司采购货物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即终止,并已经付清全部货款,润某公司也已向广州索迪斯公司开具了发票。

然而,一个叫代某某的菜贩子却于2015年10月一纸诉状将广州索迪斯公司起诉至开平市人民法院,称广州索迪斯公司与另一被告韩某某从2013年起向其购买蔬菜、肉类、厨具等货物,其依约向被告交付产品,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5年10月,被告韩某某仍拖欠其货款137825元。而被告广州索迪斯公司作为普某通膳堂的经营者,将采购蔬菜、肉类、厨具等业务发包给被告韩某某,因此被告广州索迪斯公司应就被告韩某某所欠其货款137825元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其货款13782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面对这桩突如其来的官司,广州索迪斯公司感到莫名其妙,因为其经营普某通食堂期间仅向一个有资质的供应商即润某公司采购食品,而且货款已经全部结清,从来没有拖欠任何人的货款。所以该公司在一审时自认为本案是代某某与韩某某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故既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出庭应诉,仅仅只是寄了一份简单的答辩状就以为可以撇清关系。哪知开平市人民法院却采纳了原告及被告韩某某的自认,认定广州索迪斯公司与被告韩某某之间是承包关系,韩某某因承包广州索迪斯公司经营普某通食堂的食物采购业务而向代某某采购蔬菜、肉类等货物,该货物有索迪斯公司员工签收并用于索迪斯公司经营的食堂,韩某某本案中所负代某某的货款债务因韩某某与索迪斯公司的承包关系而发生,索迪斯公司应当对韩某某在本案中所负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索迪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判决被告韩某某向原告代某某支付货款135920.1元,被告广州索迪斯公司对被告韩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广州索迪斯公司才顿感冤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找到我所,委托我所代理其提起上诉,要求推翻一审判决,改判该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接受委托后,我所即委派业务总监冼健律师和尹瑛律师负责此案。

此案最棘手之处在于:第一、广州索迪斯公司一审时掉以轻心,没有提供证据及出庭应诉,被一审判决认定为承包关系对其非常不利;第二、虽然广州索迪斯公司事实上并没有将采购业务发包给韩某某,而是向案外人润某公司采购食材并已付清货款,但原告代某某的送货单上全部都有索迪斯公司员工的签名,按合同约定,本来索迪斯公司订购及签收货物均应以该司与润某公司之间的订货验收单为准,但原告代某某在送货时却不在订货验收单上签名,反而索迪斯公司员工却在代某某的要求下在其送货单上签名,而且索迪斯公司的订货验收单与代某某的送货单无论在品种、数量上都无法一一对应。这样一来,如何能证明索迪斯公司向润某公司采购的货物就是代某某所送的货物而不是索迪斯公司向代某某采购的货物呢?也就是说,代某某手上的送货单极有可能成为代某某与索迪斯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不排除索迪斯公司与润某公司之间有采购合同关系但又向代某某采购货物的可能性。

接手案件后,两位律师通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及与索迪斯公司相关人员的充分沟通,抓住了一些关键性的细节:第一、韩某某是润某公司的监事,代表润某公司与索迪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且从2013年至2014年,代某某的货款都是其支付,本次诉讼代某某起诉的仅为2015年1月至5月的货款。极有可能是韩某某代表润某公司与索迪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其个人承包了润某公司的采购业务,再向代某某购买食材向索迪斯公司交货,韩某某则赚取索迪斯公司支付给润某公司货款与其支付给代某某货款之间的差价。润某公司的订货验收单总价与代某某送货单总价的差额证实了我们的猜想。因此,索迪斯公司只与润某公司之间有采购合同关系,并未将采购业务发包给韩某某。第二、代某某每次送货都会附上有代某某签名及盖有润某公司公章的农药残留抽检报告,且报告上抽检的蔬菜品种与代某某的送货单可以一一对应,证明了代某某是代表润某公司送货,索迪斯公司员工在代某某送货单上签名只是证明收到了润某公司的货物,并非与代某某另有买卖合同关系。

确定思路后,两位律师迅速收集证据、起草上诉状,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18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两位律师在庭审时抓住原被告三方都承认送到普某通食堂的货物只有代某某所送货物这一事实,提出在原告及被告韩某某主张索迪斯公司与韩某某之间是承包关系而索迪斯公司主张其仅与案外人润某公司存在采购合同关系,与韩某某之间并没有承包关系时,应按照优势证据规则,对比双方的证据来认定哪种关系存在?而润某公司盖章、代某某本人签名的抽检报告足以排除承包关系的可能性。而且庭审时两位律师注意到代某某提交的短信记录显示,其每次送完货都与韩某某指定的会计李某某对账,而律师恰恰记得李某某就是润某公司的会计,并立即申请法庭就李某某在润某公司的任职情况及韩某某的监事身份进行调查。同时,两位律师也从承包关系的法律特征论证了索迪斯公司与韩某某之间的关系根本与承包关系的特征不符,且代某某与韩某某都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仅是其一审时的自认。因此,索迪斯公司与韩某某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不对韩某某所欠代某某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索迪斯公司与代某某之间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承担代某某货款的清偿责任。

2016年11月23日,我所收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对于索迪斯公司应否对涉案货款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首先,代某某请求索迪斯公司支付货款的理由是韩某某与索迪斯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但代某某未能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虽然韩某某在一审期间以致二审庭审阶段均坚称其本人与索迪斯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但在索迪斯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了索迪斯公司与案外人润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有代某某签名及润某公司盖章确认的检测报告、韩某某与索迪斯公司员工之间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后,其在二审庭审后提交的书面情况回复中却改称代某某挂靠有资质的润某公司并以润某公司名义与索迪斯公司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收取货款,韩某某是润博公司的监事,由韩某某扣除部分费用后再向代某某支付货款,该陈述内容与其一审以及二审庭审阶段的陈述完全相反,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代某某主张韩某某与索迪斯公司存在承包关系不予支持。其次,从韩某某、代某某对涉案业务往来所作的陈述可知,涉案货物买卖关系有韩某某直接联系代某某而形成,代某某系根据韩某某的指示将涉案货物运送至普某通食堂,并且由韩某某委托案外人与代某某对账,货款也是由韩某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支付给代某某。由此可见,索迪斯公司从未就涉案货物买卖业务向代某某发出过要约,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韩某某是以索迪斯公司的名义与代某某进行交易,即使代某某根据韩某某的指示向索迪斯公司交货,也仅是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依指示向第三方交付,不导致第三方产生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代某某诉请索迪斯公司承担涉案货款的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索迪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撤销开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韩某某向代某某支付涉案货款,索迪斯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至此,这一起对于索迪斯公司来说莫虚有的官司以一审败诉、二审实现反转全面胜诉而告终。二审法院虽然以索迪斯公司二审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时效而未予采信,但我所两律师的充分准备及清晰的思路从根本上影响了法官的内心确信,再加上被告韩某某的严重不诚信行为更让法官相信索迪斯公司所述完全属实,从而完全支持了索迪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使索迪斯公司赢得了宝贵的胜诉。

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专业和敬业的服务获得了世界最大餐饮服务企业索迪斯公司的高度赞誉和肯定,这是继我所2015年10月为该公司成功废除“乐从中学后勤服务项目”其他公司中标结果后的又一次胜利,该司领导对我所两位律师的优异表现深表赞赏,并期待与我所的下一次的合作。